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9996号
原告:广州市安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碧桂园岸芷汀兰18座B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炽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宏、姚智倩,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科琪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洞华南植物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亚。
原告广州市安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科琪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安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安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科琪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安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广州市安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斯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