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014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
被告:杨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杨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