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692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周小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洞华南植物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21687066。
法定代表人:王**亚。
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212XH。
法定代表人:卢志瑜。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穗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蒲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