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6民初4229号

原告: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134号11幢1层。

法定代表人:侯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静雯,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鸿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罗洪虎,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伟,男,系社区委员。

原告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顺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都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静雯、赵丽丽、被告广都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都社区支付民顺公司工程款321372.78元。事实和理由:民顺公司因承建广都社区“白云西街三段‘白+黑’道路改造工程”,于2017年8月与广都社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民顺公司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工作,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7日,民顺公司、广都社区、四川光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造价审核确认表》,确认工程审定金额为1208799.78元。广都社区已向民顺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321372.78元至今未支付。

广都社区承认民顺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但认为广都社区目前资金困难,请求民顺公司及法院予以一定的宽限期限,广都社区会尽快筹措支付。

本院认为,广都社区承认民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民顺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广都社区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本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民顺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工程已经验收、结算,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广都社区理应及时向民顺公司支付工程款。民顺公司要求广都社区支付工程款321372.7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1372.7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陈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