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民初14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陈子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铭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全立。
被申请人: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
法定代表人:罗洪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铭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1803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41678元予以冻结。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后,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铭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167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167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正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