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民初1474号之一
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陈子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铭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全立。
被告: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
法定代表人:罗洪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铭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元,由原告雅安市天祥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正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