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605号
眉山市鑫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鑫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21918.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0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9619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他款项。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605号
眉山市鑫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鑫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21918.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0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9619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他款项。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