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凌志玻璃有限公司、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凌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和顺四巷66号1层66号。
法定代表人:黄琼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垚,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134号11幢1层。
法定代表人:罗洪虎。
成都凌志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川0117执保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东电集团支行开户、账号4402********的存款288293.92元。成都凌志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凌志玻璃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川0117执保50号法律文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东电集团支行开户、账号4402********的存款288293.9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61元,由申请人成都凌志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