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74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隆,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洪虎。
第三人:古洪云,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古洪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文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