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74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隆,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洪虎。

第三人:古洪云,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古洪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文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