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2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6963F。
法定代表人:袁正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西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豪,西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顺升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拉萨市八一路解甲园21栋1单元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976837933。
法定代表人:蔡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海,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西藏顺升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 11 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藏顺升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藏顺升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300613.71 元,但被执行人西藏顺升劳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西藏顺升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丹增热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巴桑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