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昌市顺通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2642号之二
原告:隆昌市顺通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石燕桥镇黄牛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MA63422781。
法定代表人:杨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嗣玲,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8层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6963F。
法定代表人:袁正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凭,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尧,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隆昌市顺通道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 燕
审 判 员  钱定明
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