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科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04民初853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科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海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区七曲村场镇245号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一凌。
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正方。
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林街47号东晖新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绵阳科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海分公司、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西宁城北支行,账号:6xxx0,冻结金额以9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科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西宁城北支行,账号:6xxx0,冻结金额以9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科航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