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森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袁正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尧,四川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森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谢剑雨,总经理。
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森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川07民终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727执12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术伦
审判员  王为民
审判员  李显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益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