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努尔麦麦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886号 原告:**提·努尔麦麦提,男,1984年07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来提·**提,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地力江·**提,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元,男,1993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18层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6963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提·努尔麦麦提与被告**、**元、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提·努尔麦麦提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努尔麦麦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努尔麦麦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3.20元,由原告**提·努尔麦麦提负担。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热米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