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广汉市瑞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汉市瑞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三水镇高店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7-A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汉市瑞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1民初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