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瑞可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铭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681民初1609号
原告:广汉市瑞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三水镇高店村。
法定代表人:贾玲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特别授权),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7-a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道国(一般代理),男,汉族。
第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一般代理),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汉市瑞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欣机械公司)与被告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诚公路公司)、第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七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成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道国、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瑞欣机械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第七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当庭予以准许。
原告瑞欣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本金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0.6‰从2014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第三人对被告拖欠原告的租赁费本金中的30万元及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5日,因古蔺县古习路古蔺县城至二郎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需要,原告与被告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拌合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14年5月20日起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以实际退场日为准);租金,D60型商砼拌合站年租金72万元;安装调试费2万元,设备进场后由承租方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安装,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4年11月20日原告退场。2014年12月10结算商砼站安装调式费及租赁费共计40万元,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多次发催款函无果。最近,被告告知其己于2015年6月20日与第三人签订《关于解除《古蔺县古习路古蔺县至二郎公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商砼站中的30万
租赁费转由第三人支付。鉴于被告及第三人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被告铭诚公路公司承认原告瑞欣机械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所请求的违约金过高。
本院认为,被告铭诚公路公司承认原告瑞欣机械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瑞欣机械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混凝土拌合站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1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铭诚公路公司尚欠原告瑞欣机械公司安装调试费和租赁费共计400,0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瑞欣机械公司请求被告铭诚公路公司支付拖欠租赁费本金4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铭诚公路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瑞欣机械公司支付所欠租赁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瑞欣机械公司要求被告铭诚公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按照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广汉市瑞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赁费4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计收4,025.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先行垫付,由被告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广汉市瑞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成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