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5604号

原告: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

法定代表人:贾骥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曾植,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辰坤国际。

法定代表人:庞玉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