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2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7-A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59号。
本院在执行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2020)川0116执2830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9)川0116民初787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29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但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经对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吴藤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虎
审判员 周华斌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