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铭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铭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50919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7-A2-1号。
法定代表人:贾骥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6200010813413。
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09289G,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苏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铭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铭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一、支付申请执行人3996805.6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7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共计1757000元,本院已全部依法划拨,其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737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0000元;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方的履约保证金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溢若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