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6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一期3-2幢6楼11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
法定代表人:冯登建。
关于四川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83422.6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学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