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民三庭、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三庭。
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
法定代表人冯登建。
本院民三庭移送执行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受理费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425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文璨
执行员  吕 琨
执行员  冯 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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