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7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一期3-2幢6楼11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
法定代表人:冯登建。
关于四川海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川0116执6517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恢复立案,案号为(2021)川0116执恢705号。因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川0105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16执恢7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冯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