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7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住成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
法定代表人:冯登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双流民初字第75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川0105破3号法律文书裁定宣告对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16执恢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科
书 记 员 杨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