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恢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289号。
法定代表人邓履成。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及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以(2020)川0107执恢31号扣划裁定之二将被执行人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滨江支行账号为78×××17的账户存款XXX元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履成、***、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玲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