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225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989751.59元,执行到位636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申请撤销对该案剩余执行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225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先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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