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郎派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33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朗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四川朗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9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9日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尧刚
执行员方钦少
执行员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