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破申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登建。职务:不详。
申请人***申请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被申请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在广安福达冷链物流中心消防工程为被申请人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日薪200元,按月支付。2016年11月8日下午,申请人在广安福达冷链物流工地上安装消防管道。下午17时,申请人不慎从脚手架跌落,后被送医。经查,申请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右腕关节脱位,左膝盖粉碎性骨折,轻度脑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7年1月4日,申请人出院。
2017年4月20日,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广安劳鉴(2017)192号《广安市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用人单位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八级。后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广安市枣山区劳动局作出(2017)1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因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向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获清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依法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的原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张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仅表明该案暂无执行条件。***除提交了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外,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故其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