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3412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90261C。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10号4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了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云0114民初3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账户44×××52内资金1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分行春华支行账户22×××26内资金40000元分别进行保全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69733元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账户44×××52内资金1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分行春华支行账户22×××26内资金40000元,冻结金额以169733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普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