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3412号之一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90261C。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10号4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了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云0114民初34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账户44×××52内资金1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分行春华支行账户22×××26内资金40000元分别进行保全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11月15日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全额支付原告货款并支付了部分违约金为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四川天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账户44×××52内资金1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分行春华支行账户22×××26内资金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普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