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造宇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与某某、某某、西充县车龙乡小学、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3民终187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四川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辰辉路1号30幢1-40号。
法定代表人:杜紫萱,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四川造宇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子荣,原审被告西充县车龙乡小学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造宇建筑有限公司、***在西充县车龙乡小学的工程款175,582.64元进行保全。担保人王勇、何鲜华以坐落于西充县晋城镇凤凰街102号的商业用房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房权证房管字第2xxxxxxxx-1、2xxxxxxxx-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0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造宇建筑有限公司、***在西充县车龙乡小学的工程款175,582.64元,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
二、对担保人王勇、何鲜华坐落于西充县晋城镇凤凰街102号的商业用房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房权证房管字第2xxxxxxxx-1、2xxxxxxxx-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0xxx号】予以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1,397.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沈咏梅
审判员  苟 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