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257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鑫豪,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杨柳街**。
法定代表人:文国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14日,大学文化,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南坝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尔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德楷置地发展(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才煦,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曹中友,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8日,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一鸣,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投资有限公司、德楷置地发展(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曹中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梅林
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
人民陪审员 刘泽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