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4执1078号
申请人四川省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因**、***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四川省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5023400元及相关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23400元及相关利息。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