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友利合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兴发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865号
原告:四川众友利合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兴发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空港四路1537号。
法定代表人:廖彬。
被告:四川建波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金花乡通正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众友利合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发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波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众友利合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友利合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兴发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波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友利合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四川众友利合安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