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4民初341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竹**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竹**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