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273号

原告:龙召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文超。

被告:王建辉。

被告: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召会诉被告中龙文超、王建辉、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原告龙召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召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原告龙召会负担。

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子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