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273号
原告:龙召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文超。
被告:王建辉。
被告: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召会诉被告中龙文超、王建辉、四川卓信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原告龙召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召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原告龙召会负担。
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子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