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402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
法定代表人:姜俊明,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俐,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宇书记员张万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