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申请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26好楼7层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49433A。
法定代表人:姜俊明,任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的账户9550********中的存款1500000元、其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郑州优胜南路支行的账户4110********中的存款1063164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的账户9550********中的存款1500000元、其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郑州优胜南路支行的账户4110********中的存款1063164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方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