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792号
原告**和,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胡威威,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跃猛,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26号楼7层1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敏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诉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对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