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2295号
原告:***,男,200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26号楼7层17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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