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2295号 原告:***,男,200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26号楼7层17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又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