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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290号之一 申请人**彬,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梓潼社区****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彬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彬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