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290号之一
申请人**彬,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梓潼社区****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彬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彬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