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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彬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3618号 原告:**彬,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梓潼社区四组41、43号附1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彬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彬于2020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00元,由**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