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3618号
原告:**彬,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梓潼社区四组41、43号附1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彬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彬于2020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00元,由**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