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普中执字第43-3号
申请人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柏枝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渝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4号0606。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恩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普中执字第43号一案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渝恩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金融机构的开户及资金情况,证实被执行人在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税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