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2249号
申请人: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柏枝寺。
法定代表人:汪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臣,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东圣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柏枝营社区24幢4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喻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东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北区十一组团1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东圣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东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东圣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东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园林绿化局的工程款9500000元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