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03民初1426号
原告: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800719486208U。
住所: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柏枝寺。
法定代表人:汪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臣,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德宏嘉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100584830007F。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广母村北侧、海贝曦谷项目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德宏嘉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晓泉环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