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3057号
原告:杭州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花园岗90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12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杭州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季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