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6执保46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
负责人:***职务:行长。
住所:石林县。
被申请人:石林昌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石林县。
被申请人:**,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2月3日生,汉族,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女,195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陆良县。
被申请人:**,女,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陆良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陆良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石林昌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67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林县鹿阜镇环城西路69号,房产证号为:S2××27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林县鹿阜镇东城区6号地,房产证号为:S2××47的房产予以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林县鹿阜镇巴江俪岛小区7幢2单元201室,房产证号为:20××86的房产予以查封。
四、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林县鹿阜镇巴江俪岛小区7幢7号,房产证号为:20××87的房产予以查封。
五、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林县鹿阜镇东城区六号地,房产证号为:S2××49、S2××35、S2××36的房产予以查封。
六、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昆明市金碧路旧城改造片区柏联广场11层1115号,房产证号为:20××54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