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6民初163号
原告: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66861810799,住所地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月湖路1号。
负责人:万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豫勇,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昌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56317395X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和摩站村委会高石哨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昌。
原告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石林昌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由原告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汤 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