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红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7财保9号
申请人:云南红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枫,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文轩路**星汇众创空间**
法定代表人:沈文峰。
被申请人:云南兰茂星城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职教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斌。
申请人云南红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云南兰茂星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地产、车辆、账户存款在7928543.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足额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云南兰茂星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928543.6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红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