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民初1749号
原告: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当区火炬大道)南方汇通高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36637848Q。
法定代表人:蔡小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杨,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578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彭远兵,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市煜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馨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郑江,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煜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0元,退还原告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本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