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当区火炬大道)南方汇通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村。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84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启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欣星